编辑: wtshxd 2019-05-10
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字〔2019〕42号 当事人:安溪县城厢钦东水产店;

经营场所:安溪县城厢镇光德村水果批发市场;

经营者:陈钦东,男,身份证号:联系

电话:注册号:350524600167227;

注册日期:2011年04月01日;

经营范围:水产品、预包装食品(火锅料、冷冻食品)零售.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3505240011106. 2017年9月30日,本局在调查处理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该案中的涉案猪脚系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于2017年8月22日向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购进的,而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销售给安溪县虎邱鱼米之乡餐店的涉案猪脚是从当事人安溪县城厢钦东水产店购进的,当事人销售添加非食用物质 莱克多巴胺 猪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遂于2017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并案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8月18日早上向石狮市鸿润食品经营部购进共3箱猪脚(规格为10公斤/箱,产品名称:猪手,净重:10公斤,生产日期:2017年5月16日,有效期至2019年5月16日,生产商是:cooperativa central aurora alimentos,原产地:巴西.),每箱价格为245元,其中1箱于2017年8月22日销售给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其余2箱也已经售出,该批次猪脚进价共计735元,每箱售价280元,这3箱猪脚获利共计105元.安溪县虎邱于2017年8月22日以285元的价格将这箱猪脚全部销售给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2017年9月7日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将该猪脚作为原料制成卤猪脚待售,2017年9月8日,本局依法对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脚进行了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该批次卤猪脚 莱克多巴胺 不符合整顿办〔2010〕50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猪脚..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尚在有效期内,但其不能提供供货方石狮市鸿润食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件及进货发票.但石狮市鸿润食品经营部否认其是该批有毒有害食品的供货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当事人安溪县城厢钦东水产店经营者陈钦东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2:对林淮乞的询问笔录1份,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提供供货商(安溪县城厢钦东水产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经营涉案猪脚原料的事实;

证据3:当事人提供供货商(晋江海生冷库)的简易销售单的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

证据4:抽检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局对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加工销售的卤猪脚(批次:20170907)进行了县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事实;

证据5:《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检测抽样单》(编号:AX1711130034)1份、《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编号:AX1711130034)1份、《检验报告》(编号:No:613001201700110N)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

证据6:现场检查笔录3份,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经营场现场照片1份,证明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从事餐饮服务及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安溪县城厢钦东水产店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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