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9-05-10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本局于2018年12月28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并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安市监罚听字〔2018〕269号),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处以罚款11.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行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2019年1月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陈述申辩书,申辩书中称

1、当事人违法行为系初犯,历年来诚信经营,且当事人本人身患疾病,家庭经济困难;

2、当事人没有主观在猪脚内添加 莱克多巴胺 ;

3、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经过复核,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系初犯,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且莱克多巴胺常规是在养殖环节上添加及当事人涉案猪脚的采购价格无异常等客观事实,当事人无主观故意添加 莱克多巴胺 ,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如下:

1、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05元;

2、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行责令整改,并给予警告. 上述罚(没)款共计100105元,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缴纳步骤:

1、到本局领取《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2、持《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缴纳;

3、凭银行收款并盖章后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本局换取《福建省行政罚款收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安溪县人民政........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