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5-10 |
证据7:对陈钦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猪脚原料的具体情况;
证据8: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提供的销货清单、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及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
证明其涉案猪脚系向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经营的菜摊购进的事实;
证据9:对陈丁林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于2017年9月8日使用涉案猪脚进行烹饪加工、有偿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具体情况;
及涉案猪脚系向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购进的事实;
证据10: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提供的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开具的销货清单1份、与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微信平台购买涉案猪脚原料截图复印件1份、以及陈丁林通过手机拍摄猪脚外包装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安溪县虎邱渔米之香餐店向安溪县虎邱丽明蔬菜店购进涉案猪脚原料的事实;
证据11:当事人提供的与供货单位(恒源冷冻食品)交易的截图照片以及拍摄的供货单位的店名和地理位置的照片及本局执法人员进入工商红盾网查询石狮市鸿润食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猪脚原料购进系从石狮市鸿润食品经营部的事实;
证据12: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及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1份,证明石狮市鸿润食品经营部否认是该批有毒有害食品供货商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
1、当事人经营 莱克多巴胺项目不合格 猪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履行查验或检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检验、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四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