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6-15 |
2 摘要3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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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评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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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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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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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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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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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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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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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估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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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评估结论
16 十
一、特别事项说明
16 十
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7 十
三、评估报告日
18 十
四、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和资产评估师签章
18 附件19 资产评估报告书 声明
(一)我们在本评估报告中的陈述是真实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自己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以本估价报告中注明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为前提;
(二)本次评估,评估人员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提醒评估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和使用限制;
(四)本评估报告依据了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情况和资料.
委托方因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因资料失实造成估价结果有误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本评估报告的使用,只针对本次评估目的之用,报告使用者应符合本评估报告正文第十二条,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六)未经本评估机构同意,估价报告不得向委托方及报告使用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凡因委托人使用估价报告不当引起的后果,本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 或部分不得使用于公开的文件、公告或报告中,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发表. 新疆华鼎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新疆西部绿洲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部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资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摘要新疆华鼎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新疆西部绿洲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部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拟用于资产处置之目的所涉及的资产于基准日2017年8月29日进行了资产评估工作,并出具了新华评报字(2017)第8-006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次评估范围限定为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申报拟用于资产处置之目的所涉及的资产.本次评估采用的主要评估方法为成本法.本公司认为在本次评估目的不变的条件下载入下表的评估结论公允恰当地反映了委估资产于评估基准日资产现值.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29日 委托方: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项目 帐面价值 评估价值 增减值 增值率% A B C=B-A D=(B-A)/A*100% 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1,136.45 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 984.47 机器设备 149.23 车辆 2.75 生产性生物资产 无形资产 543.63 合计1,680.08 以上评估结论仅对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依据有效. 谨提请报告阅读者注意: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部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本 摘要 与资产评估报告书具有同等法定证明效力. 本 摘要 向委托方提交的日期为:2017年9月18日. 新疆华鼎资产评估事务所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新疆西部绿洲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部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所涉及资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书 新华评报字(2017)第8-006号 新疆华鼎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新疆西部绿洲绿色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西部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拟用于资产处置之目的所涉及的资产进行了评估.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工作,对委托评估资产在2017年8月29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