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06-15 |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产权持有者:新疆西部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本项目评估目的是为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拟用于资产处置之目的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为该经济行为的实现在评估基准日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本报告结论专为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拟用于资产处置之目的所涉及的资产而作,对于将本报告全部或部分用作除上述评估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客观性和可行性,本公司未作研究,故对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不当利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资产范围为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委托评估函》本所评估人员与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当事人现场勘查签字确认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其中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共13项,建筑物8项,主要为办公楼、宿舍楼、生产车间及厨房锅炉房等;
建成于2012年11月,建筑结构主要砖混、钢结构及彩钢结构;
构筑物5项,主要为厂区内铺设的地坪、建造冷库及围墙等,建成于2012年11月-2013年4月,构筑物结构主要为水泥、钢结构及铁艺及砖混等;
目前以上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可正常使用,能满足生产居住需要. 机器设备共计35项,主要为冷库制冷机组、红枣烘干设备、地磅及办公设备等;
机器设备启用日期为2012年11月―2013年3月,目前以上设备已闲置未使用. 车辆为长城牌风骏5皮卡,车牌号:新RA2857,由于新疆西部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车辆行驶证、购置发票及车钥匙,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无法获取委估车辆的具体信息.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为新疆西部和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证编号:和市国用(2012)第00013371号,使用权面积:33351.40平方米,座落:和田市北京工业园区(纵二路以西,横三路以南),登记用途: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目前该土地五通一平. 此次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与委托评估时确定的资产范围一致.(具体项目详见评估明细表)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的特定性、市场条件及评估对象的自身条件等因素,确定本次评估所使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根据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的商定,本评估项目将现场勘查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为2017年8月29日. 由于资产评估是对某一时点的资产状况提出价值结论,选择现场勘察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能够全面反映评估对象的整体情况,同时考虑委托方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的计划实现日较接近,故选择本时点作为评估基准日.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中,资产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价值的确定、评估参数的选取等,均以该日之企业资产状况、外部经济环境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本报告书中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值标准.
六、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委托评估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