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6-30

1.1.7 必须制定保持反应堆堆芯管理、核燃料性能、核燃料和堆芯部件操作等的管理程序,并对堆芯状况进行监测和记录;

1.1.8 必须建立包括构筑物、系统和部件、运行限值和条件、规程和程序及其 修改 制度和实施程序,保证上述修改不会影响到国家核安全局的安全要求;

1.1.9 应严格遵守核电站《技术规格书》中的运行限值和条件以及监督要求;

保证核电站设计的纵深防御三道屏障不会遭到破坏;

1.1.10 应根据《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要求,编制核电站换料检修和事故停堆管理制度和实施程序,保证换料检修期间的运行安全和事故停堆的原因分析、纠正措施的落实 1.1.11 应加强对核电站放射性排出流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证放射性排出流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的基础上能够符合合理可行尽量低的原则;

1.1.12 应加强核电站保卫工作,保证核电站实体保护系统的设计功能,保证核电站出入人员和货物的有效控制,使核电站设计的技防和人防有机结合,确保放射性物质不会遭到破坏和非法转移;

1.1.13 应建立和保持所有与放射性相关的活动的完整质量记录体系,确保工作质量符合工作开展前制订的质量标准;

1.1.14 所有从事放射性相关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核电站辐射防护管理规定和实施程序的要求,在保证完成必要的会导致辐射照射的活动的同时,使工作人员所受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1.1.15 应对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不断进行技能培训(初次培训和再培训),保证其有熟练和充分的技能来完成自己的工作;

1.1.16 应在运行核电站中不断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使所有在核电站内的工作人员都能正确处理安全与其他方面工作的关系,在质疑、谨慎的工作态度下,按照核电站管理制度和程序完成自身的工作,确保核电站的安全生命线;

1.1.17 应建立健全核电站经验反馈体系,保证内部出现的各类事件能够得到报告、分析和纠正.同时收集国内外同类设备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相关纠正行动,评价电站是否需要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保证同行运行经验能够得到评价和借鉴;

1.1.18 应促进核电站与国内外同行交流与评审活动的展开,保证核电站能够定期进行核电站运行安全的自我审评和外部同行评审或专家评审工作,使核电站安全运行管理水平能够得到持续改进;

1.2 防止核泄漏事故发生的预防要点 1.2.1 应保证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系统、设备、构筑物以及放射性监控系统等的运行可靠性,保证其能正确执行设计功能;

1.2.2 应编制核电站堆芯和核燃料管理、放射性废物运输、处理与贮存管理、放射性排出流管理等管理制度与实施程序,保证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能够得到合理、完整的工作程序来指导他们的工作;

1.2.3 放射性工艺系统、设备、构筑物等的相关操作中出现任何在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暂停工作,待明确后才能继续进行;

1.2.4 应编制核电站《预防性维修大纲》,保证所有放射性相关的系统、设备、构筑物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性检查和维修;

1.2.5 应编制核电站《在役检查大纲》,对所有核承压设备(容器、管道、热交换器、稳压器、泵、阀门等及其支承件)进行定期检查,跟踪其缺陷产生和发展的趋势,并在缺陷扩展到超过规定限值前进行有效的处理,防止设备失效破损造成的放射性物质失控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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