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6-30

1.2.6 应对放射性相关的系统、设备、构筑物等进行定期巡检、试验等,保证系统、设备和构筑物等能够争取执行其设计功能,同时保证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得到处理;

1.2.7 任何改变放射性工艺系统监测、报警、控制、保护定值,改变放射性工艺系统运行方式或改变放射性工艺系统内设备或部件功能、材料等都必须事前办理电厂审批程序,与核安全相关的修改,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 1.2.8 保证核电站设计的三道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1.2.8.1 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防止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因压力、温度等的瞬变影响反应堆压力容器的性能;

1.2.8.2 应按照电站《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对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压力边界进行密封性试验,对安全壳厂房进行密封性和强度性试验,以验证这两道安全屏障的完整性;

1.2.8.3 应按照核燃料管理要求,在换料检修期间对燃料组件进行检查,保证反应堆内使用的核燃料组件符合使用标准;

1.2.8.4 应严格按批准的装换料方案和程序进行装料和堆芯核查,防止装错料事件的发生;

1.2.8.5 反应堆运行期间,应严格监督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剂量水平的变化,保证其不会超过电站《技术规格书》的限值要求;

1.2.8.6 正常运行期间,应对放射性监测系统的相关参数、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正常泄漏量、反应堆厂房内的温度、湿度、地坑水位和负压等参数的变化进行监督,保证用以证明三道屏障完整性的参数等都在正常范围内;

1.2.9 应对放射性工艺系统制订设备 开口 (解体设备或打开密封盖板)管理程序,保证解体设备或打开密封盖板过程中不会导致放射性物质失控泄漏,同时要保证在 开口 没有恢复前,其隔离边界不应擅自改变,防止放射性物质通过开口处失控泄漏;

1.2.10 应对所有放射性排出流进行监测,并对放射性排出流系统及其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标定和试验,防止设备或控制系统失效引起的放射性物质失控排放;

1.2.11 应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处置处理、和贮存的系统、设备和构筑物设备及其监测、控制系统和厂房及其厂房环境保障系统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标定、试验;

,保证能够执行设计功能;

1.2.12 应对核燃料运输、处理和贮存的系统、设备和构筑物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标定、试验,保证能够执行设计功能;

1.2.13 放射性系统、设备、构筑物等的相关工作应按核电站程序规定进行正确记录,这些记录应按程序规定进行妥善保存.贮存与移动设备及其监测和控制系统进行定期检查、检修、标定和试验,保证其能有效执行设计功能;

1.9 正常运行期间,应严格按照有效的规程对含放射性物质的系统、厂房进行检查、检修、试验、使用和运行操作,并按规定进行准确记录;

1.11 应监视工艺系统、厂房等的放射性监测系统的参数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2 应监视反应堆厂房内的温度、湿度、地坑水位等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1.13 应监视反应堆冷却剂系统的泄漏流量变化和剂量水平变化,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当监测到可能发生燃料破损时,应遵守电站《技术规格书》的要求.如果数值没有超过《技术规格书》的规定,则在停堆换料过程中应对所有卸出堆芯的燃料组件进行逐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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