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9-06-30

1.14 应对燃料移动编制详细的操作规程和管理程序,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在操作前进行培训;

二、防止火灾事故 为保障核电站运行期间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参照国家核安全导则《核电厂防火》(HAD102/11)的有关规定,重点要求如下: 2.1 总体要求 2.1.1 应参照国家按核安全导则《核电厂防火》(HAD102/11)的有关规定编制电站消防大纲和消防实施程序;

2.1.2 应在保障核电站消防设施执行其设计功能的同时,保障核电站厂区的消防人员具有良好的组织、训练和装备,建立由电厂运行值班人员组成的义务消防组织,并通过定期培训使他们能够使用便携式灭火器和消防栓等,确保核电站消防工作的纵深防御策略. 2.1.3 核电站消防部门必须配备在使用灭火设备和灭火方法方面以及在核电站安全方面都有经验并经良好训练的人员,以确保在指挥灭火操作时能兼顾到保持核电站的安全;

2.1.4 一切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特别是使用明火、钎焊、焊接和火焰切割等作业,在作业前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并且只有在有适当的放防火措施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这些作业. 2.1.5 消防水系统不得与生产用水或生活用水的管系相连接.除非这些系统的水可作消防供水的备用水或提供环节缓解事故工况的安全功能;

2.1.6蔼应对火灾探测和灭火系统进行定期在役检查、试验、标定和检修,对防火屏障、门、封堵构造等要进行定期检查;

2.1.7 应定期检查核电站厂区范围内的消防通道,保证其畅通.因工作必须破坏或隔离某些消防通道前,必须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开工前制订临时消防通道,并在作业区域周围做好醒目、清晰的临时消防通道标识;

2.1.8 应对在消防方面有通风要求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和消防排烟系统进行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其执行设计功能;

2.1.9 只要火灾探测系统报警,必须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检查.如果确认为误报警,应立即对火灾探测系统进行复归;

2.1.10 因消防系统局部检修、改造、试验等工作必须暂时隔离部分消防系统时,应对隔离消防系统区域增设临时消防措施,并严格管理该区域内的动火作业,负责防火的部门必须对这些动火作业持续进行监护;

2.1.11 在有可燃物料的场所进行焊接、火焰切割、钎焊等产生热量或火花的操作时,必须移走或覆盖这些物料,或采取其他防点燃的措施,负责防火的部门必须对这些活动持续进行监护,并在该区域内适当地配备便携式灭火器;

2.1.12 应重点保障贮存有大量可燃性物料的固定设备(如柴油机油箱、汽机润滑油、大型油浸式变压器、大型油冷却/润滑泵等)区域内消防探测系统和灭火系统的可靠性,制订火灾预防措施,并能及时地探测到固定装置内易燃和可燃物料的泄漏;

2.1.13 应对贮存氢气或可能产生氢气的设备及其区域内设置氢气探测装置,保证使氢的体积浓度保持低于2%;

2.1.14 应当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可燃物料在厂区内的运输;

2.1.15 应在主控制室、应急控制室以及必须在就地进行配合操作才能将反应堆降至冷停堆的操作区域等重点控制区域设置配备防火服装和防毒面具. 2.1.16 应定期对核电站厂区内的避雷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修或更换;

2.1.17 应对电气设备及其连接部位进行严格管理,防止电气系统故障引起的事故. 2.2 安全重要物项的消防管理要求 2.2.1 安全重要物项(其功能失常或故障会引起不可接受的放射性物质释放的物项)的修改、扩建等工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尽可能使用不燃或阻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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