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 2019-07-01 |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1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3.1.2 响应措施 (1)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4.3.2 Ⅱ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 4.3.2.2 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主要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 (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情会商,研究火灾扑救措施. (3)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消防、武警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4)市气象局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3.3 I级响应 4.3.3.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2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市政府启动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省启动应急响应. 4.3.3.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指挥扑救,设立综合组、火灾扑救组、转移安置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2)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研究制定火灾扑救方案及保障工作. (3)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专业森林消防队、公安消防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督促当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救治队伍或转移伤员,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6)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8)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9)根据需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调派专业森林消防人员、装备和物资参加扑火. (10)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进行调查和评估,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2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应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