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52276522 | 2019-07-01 |
5 历史环境要素;
6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优秀传统文化. 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 3.1.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坚持整体保护的理念,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 3.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城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 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址环境的保护,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修缮. 3.1.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 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用地与功能,调控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等,并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 3.1.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市政管线建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提出相应的管控措施,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 3.1.9 历史城区内除历史地段以外的其它地区,应明确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3.1.1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提出市(县)域文化遗存的保护内容与要求. 3.2 保护界线划定 3.2.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未列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可参考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保护范围界线. 3.2.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为依据,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界线. 3.2.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体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区域. 3.2.4 当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出现重叠时,原则上坚持从严保护的要求,遵照控制要求更为严格的规定执行. 3.3 格局与风貌 3.3.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城址环境的自然山水和人文要素提出保护措施,对城址环境提出管控要求. 3.3.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体现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城垣轮廓、空间布局、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点等提出保护措施,并体现文化内在关联. 3.3.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体现历史城区历史风貌特征的整体形态、建筑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提出必要的总体控制和引导要求. 3.3.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明确高度控制的具体要求,包括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重要视线通廊及视域内建筑高度控制、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等. 3.4 道路交通 3.4.1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护有特色、有价值的街巷系统. 3.4.2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导为主,将通过性的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大型机动车停车场安排在历史城区外围.历史城区内不宜建设高架道路、立交桥、货运枢纽. 3.4.3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