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07-02

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经济损失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罚款 造成经济损失的,处以经济损失2倍以下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8 退耕还林者毁林复耕的处罚 《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50条:退耕还林者毁林复耕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退耕还林,补种毁坏苗木株数一倍至三倍的苗木,并处以毁坏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罚款 处以毁坏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9 对末按照规定还林继续耕作的处罚 《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50条:对末按照规定还林继续耕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还林,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罚款 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40 在退耕还林地放牧的处罚 《黑龙江省实施办法》第51条:在退耕还林地放牧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每头牲畜五十元处以罚款;

造成树木损害的,责令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

造成植被损害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依法赔偿损失.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罚款 处以毁坏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每头牲畜五十元处以罚款. 补种毁坏苗木株数一倍至三倍的苗木,责令限期恢复或者依法赔偿损失. 分局林业局

41 擅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处罚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36条责令限期拆除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并处以所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罚款 处以所破坏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42 排放湿地水资源的处罚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36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湿地水资源,并处以每立方米水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罚款 每立方米水三元至五元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43 挖沟、筑坝、开垦湿地的处罚 《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36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罚款 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分局林业局

44 擅自移动、破坏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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