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2 |
28 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林木种子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27条: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并处以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29 未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27条: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0 非法经营或推广未经审定、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28条: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推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分局林业局
31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林木种子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29条:林木种子执法人员有权制止其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分局林业局
32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30条: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赔偿损失的种子,可以并处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 没收、罚款 并处经济损失1至3倍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3 运输林木种子证件不全或货证不符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31条:扣押其所运输的林木种子,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没收林木种子,并处以种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单位和个人处以运输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罚款 处以种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 对承运单位和个人处以运输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4 在林木良种基地做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32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造成危害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并处经济损失2倍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处经济损失2倍以下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5 伪造、倒卖、转让、涂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33条: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罚款 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6 伪造、倒卖、转让、涂改《林木种子运输证明》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33条: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罚款 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分局林业局
37 对使用无林木种子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和无产地标签林木种子进行育苗生产的处罚 《黑龙江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34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没收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