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 2019-07-02 |
一、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纳入额度减少办法 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的同时,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应按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统一规定的纳入额度相应减少.
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的减少办法是,按现行生活性补贴和工作性津贴在规范津贴补贴中所占比重,确定各自的减少额度.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减少办法是,执行当地政府统一制定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单位,减少基础性绩效工资(原规定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基础性部分和奖励性部分的比例关系不再执行);
其他单位按统一规定的减少额度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减少办法.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根据《关于印发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湘人社发〔2012〕84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市直事业单位2015年绩效工资总量,在考虑上述核减因素和2014年12月份基本工资新老标准的差额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直接核定.
二、关于 增不抵缴 和增资水平偏低问题的处理 增不抵缴 是指,此次调标增加的基本工资不足以完全弥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判断是否 增不抵缴 应以本人2013年度的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计算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高于这次调标增加的工资的为 增不抵缴 . 为避免出现 增不抵缴 现象,并确保增资不低于100元(月标准,下同),对 增不抵缴 人员和实际增资低于100元的人员,可将其实际增资补齐到100元,补齐部分作为临时性补贴.实际增资等于或高于100元的,不发放临时性补贴.临时性补贴不作为基本工资和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也不纳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待今后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时逐步冲销,最多3次全部冲销. 增不抵缴 人员临时性补贴计算办法是:2014年10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调标后基本工资-调标前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减少额度)+100元;
实际增资低于100元人员的临时性补贴计算办法是:100元-〔(调标后月基本工资-调标前月基本工资-规范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减少额度)-2014年10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额〕. 上述计算临时补贴的2014年10月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额(含职业年金),按如下办法确定:(本人2013年12月基本工资+2013年12月规范津贴补贴或2013年月均绩效工资+2013年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13年12月国家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12%.国家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项目,包括教护提高10%部分、教护龄津贴、警衔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