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07-02

三、关于基本工资调标实施和养老保险改革的衔接办法

(一)2015年12月25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调整、减少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信息采集录入、个人缴费部分核算工作.从2016年1月1日起,停发300元预发标准,并扣发当期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兑现新的工资标准和临时性补贴.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工资发放时暂按如下办法预扣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含职业年金):(2015年12月的基本工资+2015年12月的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或2015年事业单位月均绩效工资+2015年机关年终一次性奖金/12+2015年12月的国家统一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津贴补贴)*12%.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个人需要补发或抵扣的金额,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结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是: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的本人应发金额大于实发金额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应发金额小于实发金额的,差额部分予以抵扣.

四、关于晋级晋档、职务变动、年终一次性奖金等项目新老标准差额补发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级晋档、职务(岗位等级)变动增资和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2014、2015年),在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按新老标准的差额予以补发.

五、关于养老保险改革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退休手续办理问题 在国家和我省作出新的规定前,对养老保险改革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暂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核手续,填写附件5,发放退休证.办理退休审核时,应一并核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人社部发〔2015〕28号)关于养老金 老办法待遇标准 计算公式涉及的相关退休费待遇标准.具体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按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和退休后其他继续发放项目(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其中基本退休费,按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改革前计发退休费办法计算(退休费计发比例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执行).退休补贴按2014年9月本人职务(岗位等级)对应的标准确定.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需按附件5的表格办理相关手续(原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应按附件5的表格重新办理). 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后,将按新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2014年10月1日至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前达到退休年龄人员退休费的核定

(一)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先参加2014年10月1日在职人员工资标准调整.

(二)达到退休年龄时,及时按本文第五条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暂按视同本人2014年9月30日退休的标准发放退休费.发放项目包括:2014年9月30日的基本退休费待遇、退休补贴、按按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和其他继续发放项目(教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女职工卫生费等).

(三)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实际操作后,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相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按 中人 的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并结算个人需要补发或抵扣的金额,多退少补.

七、关于原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政策的处理 从201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原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人员以及中小学从教30年的教师,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改革前已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人员和中小学从教30年的教师,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上述一次性奖励和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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