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7-02

(一)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

(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

(五)向外泄露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的政府合同审查意见;

(六)泄露商业秘密;

(七)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合同订立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 第十二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的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二)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三)是否符合合同订立的法定程序;

(四)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

(五)是否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并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主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格、订立的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为保证合同审查的质量,防范政府合同的法律风险,送审单位应当预留给县政府法制机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第十五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政府合同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审函;

(二)分管县级领导的批示;

(三)合同文本;

(四)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招投标文件,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五)部门内设法制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或者法律顾问提出的审查意见;

(六)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送审部门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

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县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十六条? 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政府合同承办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磋商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再次审查.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限于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及有关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五章 政府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防止合同风险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先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县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参与政府合同重大纠纷的协调和处理. 第二十条? 政府合同发生争议、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调解处理时,不得放弃政府合同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内容不得与政府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抵触.书面协议签订前,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将书面协议文本提交县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按照诉讼时效的要求以及仲裁、诉讼规则,全面收集证据,做好应对工作,防止因应诉不当导致败诉风险.必要时可以提请县政府法制机构协助处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合同承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政府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文书等原始资料.政府合同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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