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7-02 |
(六)调整提取额度. 1.原江房金字[2013]319号文实施后,住建部等三部门印发了《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2015年5月,我们根据通知对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进行了修改,公布了《关于印发〈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规定首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最高额度为2015年5月至申请提取月期间可提取的额度.修订后的《提取管理办法》将首次提取额度调整为申请当月开始6个月的租金. 2.原江房金字[2013]319号文规定:职工纳入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最高提取额度为实际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时间乘以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取管理办法》将提取额度调整为在正常缴存状态下,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账户已封存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增加提取要件.由于业务模式改革,《提取管理办法》要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有效的收款账户(活期存折或储蓄卡).
(八)简化办理程序.原江房金字[2013]319号文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填写《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职工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予以核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加盖印章.《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不再需要单位审核和加盖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