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2 |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5日 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参保的事业单位范围.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
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三)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根据省政府《实施意见》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我市在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期间,已纳入参保范围的编制外人员,应划转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参保,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相应转入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改革前(2014年10月1日前,下同)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可保留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编制外人员的具体划转办法另行制定. 对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中的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另行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