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2 |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和我省有关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2.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1%.其中,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指数根据省《视同缴费指数表》确定.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实缴;
Xn、Xn-
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
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3)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4)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四、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
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五、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 对于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他情形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在本人退休时,根据其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及对应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计发基本养老金. 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辞职和按规定辞退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改革前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按规定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