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9-07-02

(一)缴费基数. 1.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工资总额,即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2.个人缴费基数.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

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③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

④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以下部分:①基本工资;

②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指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③绩效工资. 除上述项目外,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以省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为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

(二)缴费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三、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 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一)改革后参加工作人员的待遇计发办法.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其中,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职业年金待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待遇计发办法.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计发待遇(含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

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退休的人员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按上述办法对比确定实发养老金,需要调增或调减新办法待遇标准时,均相应调增或调减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不变.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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