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2 |
2018年10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福安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10・1"一般淹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福安市安监局陈国飞局长任组长,福安市文体新局缪绍彬、安监局钟中华任副组长,福安市安监局、总工会、公安局、人社局、文体新局等相关人员为成员,全面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福安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证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成立于2007年1月29日,位于福安市溪柄镇荡岐山果场,经营者:林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981MA30JKQ57F;
经营范围有一般经营项目:果树、绿竹种植,淡水养殖,中型餐馆,游泳池.2015年1月26日,取得福安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3509812015010001);
2015年11月19日,取得福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安卫公字〔2018〕第018号).2018年2月27日,林萍和陈丽华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将福安市溪柄镇荡岐农场(即荡岐山庄现有经营场所包括所有土地及其地上物)承包给陈丽华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40年9月18日.
(二)事故现场基本情况 图1:郑剑龙跳水前 图2:郑剑龙溺水情形 事故现场 图3:施救情况 (注:图1-图3来自视频截图) 事故现场位于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的游泳池内,该游泳池长49米,宽20米,事发当天游泳池对外经营,收费标准为:成人15元/人、儿童10元/人,未在游泳池配备救生员.事故现场见图1-图3.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林萍,女,汉族,1956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5222619********42,户籍地址:福建省福安市兴业中路**号*幢***室,是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经营者. 2.陈丽华,女,国籍丹麦,1966年12月25日出生,护照号:20671****,现居住地:丹麦,是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承包人、实际经营管理者.
(四)抢救及死因鉴定情况 1.福安市溪柄镇中心卫生院抢救记录情况 2018年1月10日15时26分,福安市溪柄镇中心卫生院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给患者沈龙剑做胸外按压及人工呼吸,10分钟后出现口鼻腔涌出血沫及胃内食物(摘自《福安市溪柄镇中心卫生院出诊记录单》部分). 2.闽东医院急诊科急诊抢救记录情况 患者沈龙剑,男,17岁,于2018年10月1日15时25分接到通知,随即出车,15时56分到达现场.现场朋友诉:患者1小时余前跳水后时出现溺水,立即打捞上岸,见意识散失,呼之不应,立即予以胸外按压半小时.查体:BP、P、R、SPO2均测不出,神志散失,双瞳孔散大固定,直径约等于6.0mm,对光反射消失.口唇青紫,口腔鼻腔可见血性液体溢出.颈动脉博动未扪及.胸廓无起伏,无呼吸音及心跳.四肢青紫、湿冷.心电图呈一直线.告知患者家属病情,已无抢救成功可能,患者家属表示理解,于2018年10月1日15时57分宣布临床死亡(摘自《闽东医院急诊科急诊抢救记录单》部分). 3.死因鉴定情况 2018年10月1日15时57分,经闽东医院"120"急救人员抢救无效宣布沈龙剑死亡.2018年10月7日,事故调查组委托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对沈龙剑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8年10月25日,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闽正扬鉴定所〔2018〕病鉴字第132号),其鉴定意见是:结合案情,死者沈龙剑经尸体检验其尸表所见征象符合生前溺水所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