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 2019-07-02 |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10月1日14时43分53秒,沈龙剑和王海在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购买游泳票后进入游泳池更衣室.14时46分24秒,王海、沈龙剑从更衣室依次走出,在游泳池边做热身运动.14时48分14秒,王海进入泳池游泳.14时48分23秒,沈龙剑跳入游泳池,随即在游泳池内开始扑腾、挣扎,直至14时49分43秒,沈龙剑在游泳池中溺水.
(二)事故救援情况 14时50分,王海发现沈龙剑在水中扑腾、挣扎,就立即开始呼救,14时50分5秒,王海向沈龙剑游去,14时50分36秒,王海从水下拉起沈龙剑,扛在肩上向游泳池岸边走去并呼喊求救.14时50分54秒,游泳池岸边群众将沈龙剑拉上岸,14时50分57秒,王海、陈奶清、钟瑞金等人开始轮流对沈龙剑做人工呼吸、心肺复苏等.15时26分,福安市溪柄镇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展开施救.宁德市闽东医院15时25分接到通知后,立即派出120救护车,于15时56分到达事故现场参与施救,经抢救无效,15时57分宣布沈龙剑临床死亡. 福安市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和福安市公安局、文体新局及溪柄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共造成沈龙剑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7.6万元(截至2018年11月13日).死者:沈龙剑,男,汉族,17周岁,福安市松罗乡洋西村人,身份证号:35098120********11,系福安市第六中学高三(2)班学生.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沈龙剑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游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未经专门的游泳训练和学习,在缺乏游泳安全知识和技术技能的情况下,进入无游泳救生员的游泳池内游泳,当入水后重心失去平衡导致恐慌挣扎使头部无法正常露出水面进行呼吸而溺水,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2.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未按规定在游泳池配备游泳救生员,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
(二)间接原因 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营者林萍未经过安全培训教育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不具备与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林萍将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的游泳池等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陈丽华(自然人)进行经营,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10・1"一般淹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沈龙剑,安全意识薄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游泳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未经专门的游泳训练和学习,在缺乏游泳安全知识和技术技能的情况下,进入无游泳救生员的游泳池内游泳,当入水后重心失去平衡导致恐慌挣扎使头部无法正常露出水面进行呼吸而溺水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二)福安市荡岐山庄"森林人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按《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游泳池配备游泳救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