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2019-07-03
BSZN-5248-2015/00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办事指南 2015年-07月-01日发布 2015年-07月-01日实施 上海市虹口区环境保护局 发布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由虹口区环保局审批的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申请.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事项代码:5248 分项名称:首次申请、延续申请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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