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3 |
2006年7月2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本院于2008年7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0年11月5日 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3年2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 年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 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 玲,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刘燕婷、梁丹妮出庭履行职 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张文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文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
2013年1月获得记功;
2013年5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3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1月获得记功;
2014年5月获 得表扬;
2014年11月获得表扬;
2014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1月获得记功.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 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文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文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四年 (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3723号 罪犯王小蓉,女,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南 部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8日作出(2011)香刑 初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 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27日作出 (2011)珠中法刑终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小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 2013年8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 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 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玲,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 刘燕婷、梁丹妮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王小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