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3 |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
2013年12月获得表扬;
2014年1月获得记功;
2014年6月获得表扬;
2014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12月获得表扬;
2015年1月获 得记功.该罪犯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 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3724号 罪犯杨子锐,女,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 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5日作出(2010)香刑 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子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 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 罪犯杨子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对其减 去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 行至2015年11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 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 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玲,执行机关广东省 女子监狱指派干警刘燕婷、梁丹妮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杨子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 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子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 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
2014年2月获得表扬;
2014年8月获得表扬;
2015年2月获得表扬;
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该罪犯已缴纳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 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子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 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 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2】2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子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五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 7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叶惠莲 审判员林娟审判员汤琼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周夏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执字第3725号 罪犯骆碧莲,女,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和平 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深福 法刑初字第1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碧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 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30日作 出(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100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 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骆碧莲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 2013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1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 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 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玲,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指派干警 刘燕婷、梁丹妮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东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骆碧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 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