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7-04
覃塘区林业局行政审批项目操作规范 编号:A04001 占用林地批准――临时占用林地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林地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

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四条及有关规定:

(一)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批、核准、登记备案);

(二)经有资质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三)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四)已签订补偿协议;

(五)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六)森林植被恢复方案已落实;

(七)按规定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八)材料齐全;

(九)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十)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时间两年以内、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其他证明材料: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

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林地的,要提交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8、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

9、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表;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直国有林场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权限内的收材料一式两套,上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收材料一式叁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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