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4 |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但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4、《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03]8号).
(二)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
电话:0775-4869563,投诉
电话:0775-4869559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 临时占用林地批准申请书 覃塘区林业局: **项目已经批准,项目建设拟临时占用**公顷林地,请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批.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占用林地批准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修筑其他工程设施的,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6)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七条规定,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对用地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或者对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批准的,应当用文件形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