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07-04 |
(一)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上述之外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县属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3)集材道、运材道等三类工程设施需要占用2公顷(含)以下的林地的审批,由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委托范围不含各城区林业部门).
(三)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第一条规定:
(一)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已经县级以上林业(森工)主管部门批准;
(二)被征占用林地权属清楚,无纠纷;
(三)经现场核实面积、地类准确;
(四)材料齐全.
(五)有未批先用林地行为的已依法进行查处.
(六)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已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第十八条规定: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国有、其他森林经营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第二条规定:
(一)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资料(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
5.需查处的未批先用林地项目,提交查处报告及材料;
6.占用征收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敏感地区林地的,要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证明材料. 7.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摘要表(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
8.占用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图层(SHP格式,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提交).
(二)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及现场查验意见表(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现场查验报告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
2.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属自治区审批权限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留存市、县林业局或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备查).
(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或区直国有林场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权限内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