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07-04 |
2、中期碳税形势将视各方利益重新分配的结果而定 从中期看,航空碳税就此搁浅还是逐步被各方接受,关键在于现有矛盾的化解与相关利益的重新分配.国际交往中, 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 ,这一原则也适用于解决碳税问题.利益的重新分配将呈现两种结果. 一种是欧盟较为坚持自身的立场,对其他国家的抵抗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这样最终会导致问题无法解决,各方僵持状态仍将延续.或者,欧盟仅做出姿态上的让步,但主要利益仍保留在欧盟,其他国家难以从中真正受益,则航空碳税问题中期内仍将停留在纸面不能落实. 另一种结果是欧盟与其他国家找到了折中的办法,实现利益共享,则航空碳税中期内有可能付诸实施.在这一过程中,美国与中国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在全球经济与政治领域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在碳税问题上抵制欧盟,主要源于利益损失以及决定权旁落,如果欧盟能够通过让渡利益,如返还绝大部分碳税收入,通过补贴等形式安抚航空公司,另外承诺美国碳价格决定权共同分享,可能会促使美国态度发生转变.同时如果美国通过产业创新在新能源与新燃料领域取得进展,则很有希望在航空碳税问题上做出妥协,进而与欧盟联手.尽管目前航空碳税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国际公约,但是美、欧联合的影响力不可小视,二者可以通过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修改相关条款并找到变通方法.另外,如果欧盟按照《京都议定书》精神,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区别待遇政策,能够取得中国等重要新兴经济体的认同,航空碳税也具有实施的可行性.
3、长期看碳税征收将成为趋势 由于气候变化目前已经成为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各国均在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制度安排是推进绿色经济以及全球减排的基石.碳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可以通过税收的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推动行业与企业技术创新,实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目前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主要是由于实施规则不合理,侵犯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利益,所以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抵制.但是仅就碳税包括航空碳税本身而言,较之总量控制、排放权交易以及行政手段等措施,具有操作直接简便、管理成本较低、执行效率较高等特点.当前全球对于碳减排的制度建设仍处探索阶段,对于碳税体系的构建更加缺乏完整的构想.碳税作为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制度构建,需要全球性的设计与管理,不可能由某个国家或地区决定.因此,随着世界能源环境与气候变化问题深入发展,国际碳税包括航空碳税的征收是解决未来碳减排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经过国际协调与磋商,在减排份额、利益分割、执行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后,最终将会被各国接纳采用.
四、对策建议 对于欧盟当前征收航空碳税问题,我国应坚定立场,从本国实际出发,以国际公约为依据,争取国家的正当权益;
同时,未雨绸缪,积极研究与尝试在国内实践碳税体制,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不利情况. 一是针对欧盟现有的航空碳税规定,我国应继续坚持现有的主张与做法,即执行 禁止中国境内各航空公司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禁止各航空公司以此为由提高运价或增加收费项目 的政策,不参加交易,不提交数据,不谈判优惠条件.如果欧盟一意孤行就此问题对中国航空公司实施制裁,我国应向欧盟法院或国际组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也可以通过搁置与欧盟的航空业以及相关贸易订单的手段,对欧盟施加压力.同时,敦促欧盟就此问题尽快展开双边或多边协商,在国际公约框架内寻求解决方案. 二是强调《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中提出的发展中国家承担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以及 主要发达国家以外的国家并不承担量化减排义务 等原则,要求欧盟给予我国碳减排行动以缓冲期.同时应要求欧盟履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减排、节能环保与绿色科技创新项目予以资金、技术支持.理论上,碳税收入主要应该投入到碳减排与技术开发等项目之中,特别是应被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节能减排项目.因此,我国完全有理由要求欧盟划拨出航空碳税的部分收入,支持中国相关项目发展. 三是尽快加强我国碳市场的建设.节能减排、绿色经济是全球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从维护和提高本国低碳发展竞争力、规避其他国家通过以 低碳 为特征的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