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9-07-04

2.转让方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受让方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身份证明;

3.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处置未成年人不动产时,应提交 监护人的申请登记事项不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的书面具结保证书.(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动产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4. 提交证件中街路门牌不统一的,应提供不动产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的门牌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受理人员查验相关材料;

(二)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或应补充的材料;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

(三)受理――初审――复审――核定――登簿――缮证――发证――归档.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同业务类型依照不同的收费依据及标准.详见【登记分则】.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告期,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桓台县便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二)电话咨询:0531―8227019.

十、登记分则附后: 权籍调查服务指南 (权属界址图/平面图测绘、房产测绘等服务)

一、事项名称 权属界址图和平面图测绘、房产测绘

二、办理依据

(一)《物权法》(2007年国家主席令62号);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56号);

(三)《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05年5月修订);

(四)《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93号);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5年6月29日通过);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七)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桓台县便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桓台县张北路1850号)

四、办理条件 拟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申请材料 【土地测绘】 1.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2.土地权属来源证件(土地批文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3.勘测定界图;

4.邻宗地权籍调查资料;

5.道路红线证明;

6.门牌证明;

7.该项目的权籍调查表;

8.其他必要材料. 【房产测绘】 1.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4.单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投资投资30万元以上的房屋,应当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证明(300平方米以下的申请人出具房屋质量合格具结书);

5.房屋权籍调查资料及四邻权籍调查资料;

6.原未办理权属证书的具结书或原权属证书已注销的证明;

7.门牌证明;

8.其他必要材料. 注:1.所有材料需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核对(单位资料需加盖公章);

无法提交原件核对的,需提交由核发单位确认的复印件;

2.转让方委托代办的,应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受让方委托代办的,应出具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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