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4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劳动者、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廊坊市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廊坊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的责任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直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外,应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 三步式 执法程序. 第六条 坚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 管辖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范围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及河北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 第八条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案件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受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依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将案情复杂、重大或者跨行政区域的案件,提请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条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必要时,作为执法主体,可以集中调动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到需要进行监察的区域实施集中监察. 第十一条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第三章 三步式 执法程序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应直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 三步式 的要求,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改正、最后依法处罚的 三步式 执法程序. 涉及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劳动者的人身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不适用 三步式 执法程序,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实行 三步式 行政处罚程序的案件,应当按照《廊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的处理处罚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等级.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较低限至中限进行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选择中限至高限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