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4 |
(一)经教育态度诚恳,能立即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节轻微,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超过2年期限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观无恶意,社会影响和危害小的;
(二)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的;
(三)主动向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交代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规定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限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群众多次举报,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二)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涉及人数较多的;
(六)逃避、妨碍或者阻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检查的;
(七)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八)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九)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
(十)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十一)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十二)威胁、恐吓举报人或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查证属实的;
(十三)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十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办案人员应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限确定处罚标准,不适用《细化标准》和 三步式 原则,但不得高于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标准. 第十八条 适用 三步式 执法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教育规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教育规范期限一般为3日,在此期间内停止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二)限期整改.经教育规范违法行为仍不停止的,应当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载明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并依法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
(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逾期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适用 三步式 执法程序,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建立台账,予以登记备案.
第四章 受理与立案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等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通过处理群体性事件和有关部门移交及上级机关交办的监察事项,经初步调查发现有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置举报投诉接待室,工作时间安排专人负责接待举报投诉事项;
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 第二十二条 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