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4 |
(一)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对涉及财产清偿义务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三)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下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应当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在查办使用童工或者克扣及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案件中,发现用人单位或个人有转移财产或逃匿迹象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查封、拍卖)有关财产,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等措施予以当场处理. 当场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下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送达当事人.涉及具体财产清偿义务的,可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只要求其按照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改正即可.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下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在2日内送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后,发现不适当的应主动纠正,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附有关材料报送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当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3年.
第七章 听证与回避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人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