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04 |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应书面通知投诉人;
没有明确投诉单位或缺少基本事实证据材料的,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它部门投诉.
第五章 调查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身份,并应告知用人单位调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
(二)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
(三)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五)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事实确凿、符合当场处理规定的,应当场予以处理;
(六)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一)当事人可能对证据采取伪造、变造、毁灭行为的;
(二)当事人采取措施不当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
(三)不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后难以取得的;
(四)其他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采取登记保存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提出证据登记保存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交付当事人,由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注明具体情况;
(二)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期限届满后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三)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限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及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可以随时调取证据.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在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中涉及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委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助调查.受委托方的协助调查应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提出延期调查申请,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六章 案件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处罚,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依法处罚,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或减轻、从重处罚的原因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立案调查完成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员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以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