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5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六条 凡单价在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七条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其中,单价在3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学院自行管理. 第八条 仪器设备资产值的变更: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其资产值.2.购置仪器设备的附件或增加新的配件,按实际价格增加其资产值.3.原有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资产值. 第九条 任何经费来源渠道(包括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捐赠、教研课题等)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章 仪器设备预算、申购、采购与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应提前一年制定设备购置预算,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填报 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表 .购置计划表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等内容,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实验室处.实验室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汇总,报主管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不受需求计划限制,可直接进入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要加强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设备购置前由使用单位和实验室处共同进行市场调研,从性能指标、技术参数、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型论证要严格把关,打破 大而全 小而全 的观念,树立专管共用意识,避免重复购置. 第十二条 申购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实验室处汇总后,提请分管校长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可以先进入采购程序,后补办论证手续. 第十三条 大宗仪器设备采购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报由招投标办公室实施. 第十四条 零星仪器设备采购,须按批准计划执行,原则上由实验室处统一组织或委托采购,各单位不得擅自订购或改动计划.如确需调整,应事先向实验室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调整.订货合同按照学校要求进行管理.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的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不受本条限制,可直接自行采购. 第十五条 购置单价在3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在验收合格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凭入库单和发票到计划财务处报销.购置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由学院负责验收、入库、建帐、管理.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验收 1. 常规仪器设备的验收:仪器设备到校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应对到货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设备的技术性能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经验收合格后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 2.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10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专家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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