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07-05 |
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实验室处派员参与.一般情况下,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在供货商或生产厂家工程师到达安装现场后,验收小组要及时验收(进口设备要在索赔期内,一般为3个月),必要时邀请商检局派员共同验收.安装调试前要对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型号、说明书、装箱单及其他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安装调试后需逐项考核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确定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并填写《江苏师范大学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单》,由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存档. 3.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存在损坏或短缺情况,使用单位应及时与实验室处联系,尽快向供货单位提出办理退、换、赔等手续.进口仪器设备如达不到订货合同承诺的技术指标,应由实验室处向商检局提出商检,开具商检证明,向供货单位索赔.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学院分管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学院须建立专项台帐,对仪器设备进行登记、核对与管理.实验室处对已入库的设备进行统一分类编目、编号、建帐、提供设备标签.实验室处、计划财务处、各学院设置相对应的分户分类帐,并注明存放地点、使用单位及资产管理人,做到 帐、物、人、地 相符.实验室处每月与计划财务处对帐一次,以保持帐帐相符;
每半年抽查一次,每年核查一次,以保持帐物相符;
每三年清查一次,根据相关规定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应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实验室处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经实验室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拆改.改装后的仪器设备要重新验收入帐.对未经批准擅自拆改而造成损失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借用要严格执行审批和登记手续. 1. 校内各单位借用仪器设备,须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2.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仪器设备,须在不影响我校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须经实验室处同意,并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外借,并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3. 对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单位出借仪器设备的,应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调离学校或退休的教职工,离开本单位前,应归还其名下所有仪器设备,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经学院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签字、领导审核、实验室处签字盖章后,方可到人事处办理离校或退休手续,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仪器设备维修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维修要坚持以内部维修为主、社会力量维修为辅的原则,努力提高维修人员的综合能力,加大维修投入,保证专款专用,使仪器设备始终保持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三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由使用单位根据仪器设备验收时供货方提供的保修单,及时与供货方联系. 第二十四条 在保修期外的仪器设备,需填写《江苏师范大学设备维修申请及记录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实验室处审批后送维修部门进行维修.擅自维修的单位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设备使用人员要不断提高规范使用和养护意识,保持良好的使用环境,随时监测设备使用状况,定期保养,及时排除隐患,发现问题尽快解决,防止设备带故障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