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仪器设备调拨与报废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间仪器设备的调剂或部门调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转移,需经转出、转入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实验室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向校外调拨,须按下列原则进行: 1.调拨仪器设备须确认为我校闲置多余,教学科研不需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须与实验室处洽谈协商,经双方同意并签章认可后,方可办理仪器设备调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