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9-07-05 |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有加入专家组的愿望,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愿意履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三)熟悉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具有相应专业(安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烟花爆竹、机电、建筑、交通、民爆、电力、消防等)高级技术职称或安全注册工程师资格,熟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在所从事的专业中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五)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研究工作.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有突出贡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推荐.
(二)如实填写《安全生产专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监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对拟聘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批准后,公布受聘专家名单并颁发专家聘书.
(四)对经推荐但未批准发证的人员,作为专家数据库的备选人才.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特需专家,由市安监局直接聘任. 第十三条 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聘任期满后,由专家提出续聘申请,经市安监局审查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市安监局指派任务时,有进入有关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向市安监局举报.
(三)有不受他人干预自主作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获得聘任单位免费提供有关资料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安监局的指派开展工作,未经市安监局同意,不得以市安全生产专家名义对外从事业务.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
(三)遇有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接受市安监局委派,立即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
(四)依照法定程序,按时完成委派任务.每次完成任务后,按时向市安监局提供专家签名的书面材料,并对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务实清廉.
第五章 专家待遇与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专家执行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时,所需的费用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列支.由市安监局负责发放,市财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专家劳务费原则上实行统一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起草论证工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信息和决策咨询,参加安全检查工作,参与普及安全知识及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原则上每人每天(8小时)税前800元/人;
每半天(4小时)税前400元/人;
总时间不足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
(二)参与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 监督检查的,根据项目类型、规模、工艺、危险程度等将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项目税前1000元/人次,B类项目税前700元/人次,C类项目税前500元/人次. 第十八条 专家费用按月发放,一月一结.由市安监局聘用专家的业务科室每月汇总并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劳务费支出明细表,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后,由业务科室履行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