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一、第二条修改为: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二、第五条中增加第三款: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按《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凡是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
中心'
申请异地贷款.
三、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借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中心'
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借款人的征信系统中有连续3次或24个月内累计6次以上不良记录或在金融等部门有不良记录.
2、借款人被纳入失信系统被执行人名单.借款人能够提供不良记录所在银行出具的'
非恶意拖欠证明'
可以视为征信良好.
四、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统称单位)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需单位和职工均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达到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需连续按月足额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
五、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将《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修改为《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
《房屋所有权证》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相应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商品房销售预收款专用票据》修改为《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六、第六条增加第五款: 职工申请贷款所购房产的产权人只能是以下人员:
1、借款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共有);
2、同一户口的未成年子女与借款人或配偶共有;
3、借款人与第三人共有(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
七、第六条增加第六款: 不再向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八、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 首次使用贷款已结清的,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申请贷款购买144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80%;
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最高贷款比例为购房价款的50%;
购买二手房,最高贷款比例为经确认购房价款的70%.
九、第七条增加第三款: 购买本市商售自住住房或二手房全额付款没有办理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为最高可贷款额度扣除提取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