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9-07-06 |
十、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 期限:最长30年;
具备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贷款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还款年限最长不能超过30年). 十
一、第八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为第三项: 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利率为同期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将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改为第四项. 十
二、第九条修改为: 家庭收入的认定:申请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可根据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其月收入;
配偶或共同还款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单位出具有效工资收入证明;
配偶及共同还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连续三个月的税务票据;
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已退休的,需出具银行发放工资明细. 十
三、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 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十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 借款人按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偿还贷款.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每次提前部分还款额度不低于1年的应还款额.贷款的偿还顺序为:罚息、利息、本金. 十
五、第十五条修改为:借款人具备按月扣划委托还款条件的,按照《委托扣划公积金还贷协议》执行.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18年4月20日 齐齐哈尔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经2018年4月20日齐齐哈尔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议讨论通过)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文件精神,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保证资金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建金【2014】14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发放给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种政策性住房贷款.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管委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贷款政策的审批和确定.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贷款的管理运作. 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委会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 受托银行 )办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贷款.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的对象
(一)缴存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贷款.贷款的发放以家庭为单位,且家庭成员没有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按《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