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9-07-06

(三)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按《黑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凡是在我省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省内非缴存地购买住房的,均可在购房地 中心 申请异地贷款. 第六条 贷款的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信用良好,且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中心 不受理其贷款申请:

1、借款人的征信系统中有连续3次或24个月内累计6次以上不良记录或在金融等部门有不良记录.

2、借款人被纳入失信系统被执行人名单. 借款人能够提供不良记录所在银行出具的 非恶意拖欠证明 可以视为征信良好.

(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上统称单位)的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需单位和职工均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且达到规定的基数和比例.借款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需连续按月足额缴存6个月(含6个月)以上.

(四)职工申请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1、购买期房,提供《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商品房登记备案介绍信》、《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且《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均在1年以内.

2、购买现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与《黑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日期均在1年以内.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区)级以上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个人建房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材料费用发票、工程结算书、有法律效力的批准文件或具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大修危房鉴定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价格确认书.

4、购买棚户区改造回迁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契税),日期均在1年以内.

(五)职工申请贷款所购房产的产权人只能是以下人员:

1、借款人或配偶(单独所有或共有);

2、同一户口的未成年子女与借款人或配偶共有;

3、借款人与第三人共有(贷款金额由借款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

(六)不再向第三次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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