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6 |
3、在流通环节采集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样品时,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的国产产品、国外品牌国内生产产品和进口产品比例尽可能为1:1:1.
4、抽样中发现受检单位存在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流通、餐饮)许可证、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等行为,应立即停止抽样并通报受检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四)抽检重点和品种
1、抽检重点:检验项目要突出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致病菌、重金属、污染物质等安全性指标.
2、抽检品种:生产、流通及餐饮三个环节的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脂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等24大类食品、125个食品品种.全年抽检工作任务安排表见附件1(其中,附件1-1-1是食品生产环节的任务,附件1-1-2是食品流通环节的任务,附件1-1-3是餐饮服务环节的任务).
(五)抽检负责单位和承检机构 市局执法支队负责市局组织的抽检计划(包括省局委托市局抽检)的方案制定、综合协调,做好全系统抽检结果的汇总、分析与报送,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指导、考核县(区)局(分局)抽检工作开展.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科负责拟定市局组织抽检的各自环节的抽检品种、项目、批次等内容.县(区)局(分局)负责制定本级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上级机关制定的抽检计划中分配给本辖区的抽检任务,配合承检机构做好食品抽样,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本辖区实施抽检的结果,组织开展不合格产品核查. 承担抽检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选择能力强、管理规范、经验丰富的技术机构,优先选择通过省局遴选的食品检验机构或者具有承担过省级以上抽检监测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 市局执法支队、县(区)局(分局)和相关承检机构应各指定两名人员(AB岗)作为抽检工作联系人,主要职责是按照各自抽检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完成国家局、省局、市局或县本级抽检任务.相关单位填报附件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联系人名单》后,报市局执法支队汇总.
(六)食品快速检测 食品快速检测操作简便快捷,能迅速介入检查现场开展食品质量筛查,缩短响应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应加强食品快速检测,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为靶向抽检做好前期筛选工作.
(七)食品检验
1、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抽检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承检机构应优先安排非食用物质、致病菌等高风险项目的检验,保质期短的样品也应优先安排检验.
3、产品执行标准或明示质量要求,与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不一致时,应从严判定.
4、抽检工作期间,相关产品标准发生变化的(修订或替换),按照变化后的相应产品标准执行.
(八)检验报告送达
1、食品抽检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分别报送组织、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2、检验过程中发现样品存在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致病菌等问题,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承检机构应当在确认无误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