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7-06 |
3、食品抽检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第一时间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报告正式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将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一式四份,随附抽样单)送达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并启动对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核查处置.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本省外地的,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2个工作日内通知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区域的,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通报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九)异议处理
1、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食品不合格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新《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按照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个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2、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不得选择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3、复检备份样品,由初检机构提交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由监管部门指定专人送达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并在复检结论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检申请人和复检受理监管部门送达复检结论,复检受理监管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问题食品处理
1、负责问题食品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限定期限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整改报告开展复查,复查合格后,食品生产经营者方可恢复相关产品生产经营.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开展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抽检样品真伪发生争议的,如销售企业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由销售企业承担全部责任.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料不合格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同时不能出示采购原辅料记录的,要加重处罚. (十一)抽检数据报送
1、食品抽检数据报送采取 按月实施、季度小结、年度汇总 的方式.承检机构在每月2日前填写附件3《普通食品抽检监测工作进度表》,向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上个月的抽检工作进度.各实施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2日前,将上个季度的抽检数据(包括县本级抽检数据),填写附件4《普通食品检验结果汇总表》和附件5《普通食品检验结果明细表》(以下简称 两张表 ),连同质量分析报告(包括盖公章的纸质材料以及电子文本)一起报送市局执法支队汇总.不同地域级别抽检的任务要分开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