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2019-07-06

(二)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于连水,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总包单位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何琛,作为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

(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松懈,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彻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4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总包单位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松懈,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过程中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4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暂扣该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六)监理单位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安全监管局给予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3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十七条第

(一)项的规定,建议由区住建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暂扣该公司在北京建筑市场招投标资格15日.

(七)劳务分包单位北京洪港华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杨显志、总包单位北京通成达水务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崔兆永、生产经理魏培英、安全主管秦宝山、安全员赵斌、监理单位北京燕波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姜英、项目安全监理曲德生、项目现场监理苏记良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由所属单位按照本单位规定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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