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工作,落实相应经济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以及《陕西省高等学院财务管理办法》(陕教财[2013]99号)等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学院财务核算支出的一切经济事项.院属独立核算单位的经费支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院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坚持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管理;
实施财务科学化、精细化、标准化管理;
全面、真实反映学院事业发展改革成果,发挥会计基础性作用,推行 阳光 财务. 第四条 学院支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院年度工作安排及预算分配执行经费支出管理,严格经费支出的预算性,确保一切开支在预算控制的范围内;
严格财务结算原始票据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严格财务报销流程管理,确保会计信息准确、完整;
严格财务报销审批管理,明确会计核算相应职责.严格财务核算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学院资金使用安全、完整.发挥会计控制和监督作用,提高经费支出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差旅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参照《西安体育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报销程序及审批权限参照《西安体育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院支出内容 第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七条 学院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1)基本支出:即学院为了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项目支出:指学院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发生的补助性支出. 4.上缴上级支出,指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5.其他支出,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 学院各类支出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九条 学院各类支出是指当年预算内安排的支出. 第十条 学院项目支出,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单位需向院财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
第三章 财务报销票据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票据是依据法律按照规定形式制成并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凭证.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十三条 非定额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为付款人的财务报销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财务报销票据按照来源渠道分为发票、财政票据、院内结算收据等.国家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部门,国家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学院计划财务处是院内结算票据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财务报销票据的取得必须具备合法性、有效性,即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填写完整. 第十六条 报销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须印有税务监制章,同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收款票据或结算票据须印有财政监制章,收款票据加盖出票单位收款专用章,结算票据加盖收款单位结算专用章.加盖出票单位行政公章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结算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购置票据进行收支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票据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 第十九条 取得票据必须具备单位名称、开票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附电子水单)、数量、标准、金额、开票单位、开票人等相关内容.票据付款单位名称(俗称台头)必须是 西安体育学院 全称.学院简称(如 体院、西安体院 )、部、处、个人等名称均不予报销.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除了符合上述要求外,还需加盖收款单位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店章、个人印章等).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部门以及项目负责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并确保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无效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二十一条 报销人需凭合法的原始发票或票据办理报销(退款)手续,票据相关内容不能擅自添加、涂改,否则,属于无效发票.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拒收. 第二十三条 当年各类票据的报销截止下一年度的4月30日,过期票据不予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