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6 |
1 5万元以下(含5万元) 项目负责人
2 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 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计划财务处处长
3 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 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
4 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 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院长、院长计划财务处处长
5 5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 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计划财务处处长
6 100万元以上 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院长、院长、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计划财务处处长 第三十八条 公务接待费支出: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三十九条 劳务费支出:此项支出仅核算院外人员劳务费支出,学院院内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及执行办法按照人事处制订的办法执行. 人均500元(含500元)以下,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销;
人均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门行政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计划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人均1000元以上,部门行政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院长联批后,计划财务处长签字报销. 审批权限如图6所示: 图6:劳务费支出审批权限(院外人员) 序号 金额 审批人
1 人均500元以下(含500元) 项目负责人
2 人均500元-1000元(含1000元) 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计财处处长
3 人均1000元以上 项目负责人、主管院领导、财务院长、计财处处长 各部门劳务费要从严控制,发放各类劳务费,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1.发放各类劳务、补贴、津贴等均实行实名发放,不得捏造事实,虚报冒领,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审批人和经办人承担. 2.院外人员(中国公民)劳务报酬发放需提供所得人身份证号码,境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须提供所得人护照复印件等信息. 3.发放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