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9-07-06 |
八、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均未取得的房屋,不予补偿.
(二)1984年1月5日以前(不含)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和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本项目同类房屋分类估价价格的100%给予补偿.
(三)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8月15日前建成的单位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房改房和四层以下(含第四层)的私人自建房,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不齐全的,按本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85%给予补偿;
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四)规划、土地、建设批准手续齐全,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按本项目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在我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框架内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给予以下补偿: 1.征收范围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超出有证面积部分按本方案规定的手续不全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2.持有安置证明等历史证明材料的,由城区进行核实,再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由城区和开发区负责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协调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13〕139号)的规定,召集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七)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八)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3.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