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9-07-07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扬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市公安机关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四条 各园区、镇应当将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保障措施,确保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 民政部门主要负责牺牲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经费保障标准和落实社会保险的政策指导.
第二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第七条 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接警派警、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物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障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