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7-07 |
其二,样本案例涉及的均是引发纠纷的流转关系或者当事人认为是 流转 ,抑或裁判法官在法律意见中将其归为 流转 ,这些案例对于反思制度设计具有直接而明显的问题价值;
其三,法院审理中已经对流转的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取证,能够保证分析样本的客观性和深入性;
其四,裁判文书是关于流转实践与法律适用的有机统一,审判中的争议焦点往往也就是对相关制度进行规范性分析的最适宜变量.
二、流转方式制度效果的分析框架 由于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实际上都是确立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表达,即都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能够用于分析其制度效果的最佳变量就是流转的法定要件.为更加清楚地把握这些要件,本文运用有关合同要件的基本原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归纳整理,将具体的规范性要求分别置于两个维度之下: 一个维度是按照共性和个性进行区分,共性要件即各种流转方式都必须遵守的规范性要求,个性要件即法律法规对某种流转方式的特殊规定;
另一个维度是按照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形式要件将相应的规范性要求进行归类,同时将某些特殊要求和特定的法律效果予以单独列示. 表1现行立法关于流转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项目 共性方面 个性方面 出租 转包 互换 转让 主体要件 流转方 合法承包人(户) 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 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收入来源 接转方 有农业经营能力 内容要件 意思表示真实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形式要件 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报发包方备案 经发包方同意 特殊要件 本组织成员同等条件下 享有优先权 再流转需原承包方同意 再流转时需经登记获得权证 法律效果 原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 注:表中内容是基于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进行的归纳整理,旨在准确反映现行立法关于流转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表1大致列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四种主要方式的效力性规定,但它们只是所谓的 纸面的法 .这些规定在实践中是否得到了很好遵守和适用进而转化成为 实践的法 ,即它们的制度效果究竟如何是一个更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为更加清楚地分析四种主要流转方式的制度效果,本文将其进一步细化为三个问题: 第一,现行法律规定的适当性如何,即现行法律关于流转的要件与要求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可行性? 第二,流转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的认知情况如何,即流转当事人是否清楚各种法定流转方式之间的区别,或者说流转当事人是否能准确把握各种法定流转方式的有效要件? 第三,流转纠纷裁判者对法律规定的认知情况如何,即法官在处理流转纠纷时是否能准确适用法律? 如果从法定流转方式的制度效果角度来说,上述三个问题分别构成影响流转方式制度效果的法律制度因素、流转主体因素和裁判主体因素(见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