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 2019-07-07 |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将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下达计划.公示无异议的,各职能部门会同区招才中心下达新当选、新引进高层次人才奖励资助计划,作为高层次人才享受奖励资助的依据.
第五章 资助标准 第十四条 生活补贴.对能够引领新区信息技术、循环经济、智能制造、海洋制造 四大基地 重点产业发展,对新区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等,给予总额600万元生活补贴.经认定后,按照20%、30%、50%的比例,在三年内逐年发放. 对新当选和全职引进的创新类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指经中组部人才工作局批准同意变更到青岛市的省外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下同),给予200万元生活补贴;
对全职新引进的创业类国家 千人计划 专家,国家 万人计划 专家、 长江学者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给予100万元生活补贴.自主推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 泰山学者 工程系列人选及外省相当层次称号获得者、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0万元生活补贴.经新区认定的其他 顶尖人才 领军人才 紧缺人才 ,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生活补贴.上述人才经认定后,根据纳税情况、业绩评估情况,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驻区高校引进的以上层次人才的生活补贴按50%的比例享受. 第十五条 劳动报酬资助.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劳动报酬资助形式发放生活补贴,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以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为依据)的一定比例给予其资助,单人资助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标准为:
(一)劳动报酬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按10%资助;
(二)劳动报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20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按15%资助;
(三)劳动报酬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按20%资助;
(四)劳动报酬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30%资助. 第十六条 培养单位补助.对新当选高层次人才的区内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10―100万元,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技研发等.
(一)对国际性重要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世界级水平科学家的区内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的区内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国家 千人计划 万人计划 的区内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对 泰山学者 工程系列人选的区内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区内培养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改变引进方式,经认定为全职引进的,奖励资助额度累计不超过全职引进相应层次人才生活补贴奖励标准. 第十七条 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高层次人才生活补贴与其他区级人才一次性政府补贴和配套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六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认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后续奖励资金的拨付,由区各职能部门组织年度绩效评估,依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提出拨付建议,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程序拨付.年度绩效评估以工作(商业)计划书等为主要依据. 对绩效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拨付并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奖励资助的后续发放. 第十九条 因高层次人才发生变化不能履行义务的,各监管主体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区各职能部门,提出相应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