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8 |
三、要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的管理工作 当前,要重视解决指导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不适应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需要的问题.要统筹教师队伍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确保指导教师数量的足额到位.要通过建立制度和奖惩机制,从严治教,明确指导教师的职责,增强责任意识,使其集中精力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各项教育教学任务.提倡建立校内外指导教师相结合以校内教师为主体的指导教师队伍,加强在各类实践活动中对大学生综合能力的训练.
四、要加强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学风建设 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对学生的学风教育,使学生理解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目的和意义,充分认识到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对自身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深远的影响.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倡导科学、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切实纠正毕业论文(设计)脱离实际的倾向,严肃处理弄虚作假、抄袭等不良行为.
五、高职高专学生的毕业设计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 高职高专学生的毕业设计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可以采取岗前实践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形式,由学校教师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选题,确定训练内容和任务要求.时间应不少于半年.对高职高专学生要加强毕业设计环节的规范管理,加强过程监控,严格考核,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成果.
六、要保证经费投入,努力改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高等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经费投入,采取切实措施改变当前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投入不足的状况.改善实习、实验及工作条件,为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高等学校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认真研究和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总结、宣传和推广先进经验,推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教育部将在适当时候开展专项检查,在今后的教学评估工作也将加大对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考察力度,并将其列为确定评估结论的关键指标. 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高等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04年4月8日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12]第34号)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